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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失信典型案例(第一期)
时间:2022-06-15 来源: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更好地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的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诚信缺失突出违法行为,切实营造了良好营商环境。为加大诚信警示教育力度,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现公布第一批民生领域失信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艾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案

  2021年12月1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能小区3栋、4栋当事人安装电梯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装的编号为TT21-0041、TT21-0042的两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正在使用。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贵州艾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二、兴义市新亚家电商城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产品(多功能电暖炉)案

  2021年10月底,兴义市新亚家电商城购进了多功能电暖炉(YJ-GH25A1)5台。2021年11月5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多功能电暖炉(YJ-GH25A1)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机械强度不符合GB 4706.1-2005、GB4706.23-2007、GB4706.22-200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制作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该5台多功能电暖炉的进货票据和退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多功能电暖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兴义市新亚家电商城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处罚款6800元。

  案例三、兴义市新一佳副食品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义市新一佳副食品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在售的陶华碧老干妈油辣椒(275g)1瓶、甜蜜蜜精制单晶冰糖(240g)4袋等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兴义市新一佳副食品便利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老干妈油辣椒1瓶、甜蜜蜜精制单晶冰糖4袋);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兴义市鸿诚饼屋神奇路店使用非食品原料(装饰金箔银箔)生产食品案

  2022年2月16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兴义市鸿诚饼屋神奇路店进行检查,在其操作间内的调料盒中发现标称名称“装饰金箔”、“装饰银箔”的产品各1瓶(已开封使用),标签名称为“包衣抛光型压片糖果”1瓶,已超过有效期限。当事人购进上述“装饰金箔”、“装饰银箔”后,使用在制售的生日蛋糕等糕点食品表面(与糕点的可食用部分直接接触)作装饰作用,但“装饰金箔”、“装饰银箔”不属于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非食品材料。当事人在其制售的糕点表面添加非食品原料(与糕点可食用部分直接接触)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误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予以警告;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没收非食品原料,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兴义市佳洁卫浴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吸油烟机、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具〔RAOBQ\N〕嵌入式大气式灶)案

  2022年3月31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兴义市佳洁卫浴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在售的RAOBQ\N吸油烟机(LB-A8005)1台、SXIEMIVS油烟机(SM-PA988)1台、储水式电热水器(DSZF-60)1台、储水式电热水器(YBD-A60)1台;RAOBQ\N 嵌入式大气式灶(LB-B9021)1台、 RAOBQ\N 嵌入式大气式灶(LB-B9017)1台,以上6台商品包装标签上均无制造商(厂)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兴义市佳洁卫浴店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的商品,没收不合格RAOBQ\N吸油烟机(LB-A8005)1台、SXIEMIVS油烟机(SM-PA988)1台、储水式电热水器(DSZF-60)1台、储水式电热水器(YBD-A60)1台、RAOBQ\N 嵌入式大气式灶(LB-B9021)1台、 RAOBQ\N 嵌入式大气式灶(LB-B9017)1台,处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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